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应如何计算?

四川天之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某A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1)川01民终20681号
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劳动争议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天之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A。
上诉人四川天之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之马公司)与被上诉人某A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7民初119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杨亚朋适用普通程序独任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之马公司上诉请求:依法对一审判决予以改判,支持天之马公司原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天之马公司向某A支付餐补、通讯、交通费用不属于非常规性奖金是不严谨的。从一审查明的事实可以看出从某A入职的2019年6月到离职的2021年4月期间其餐补、通讯、交通费并不是完全一致的,其费用有合理理由可以看做天之马公司对员工实际支出的补贴,而不应当包括在基本工资之内。根据国务院《关于工资总额的规定》文件,工资不应当包括餐补、交通补贴和保险费用等。综上,天之马公司与某A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应当以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基本工资2200元,2020年3月至4月基本工资2000元计算。(二)2020年因疫情公司未组织复工,根据意见,公司放假时间为2020年1月23日至2020年3月2日,大于一个月,天之马公司向某A支付的费用应当视为疫情期间对员工人道主义的生活补助而非工资。故某A二倍工资差额时间应当以七个月计算,即2200计算六个月,2000元计算一个月。
某A辩称,对于天之马公司陈述2020年3月至4月基本工资2000元不认可;对于天之马公司陈述的2020年1月23日到2020年3月2日说是人道主义的生活补贴不予认可。一审判决正确,应当依法予以维持。
天之马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不向某A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5245元。
一审法院查明,2019年6月21日,某A入职天之马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天之马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2020年4月4日,某A离职。某A工资结构为2019年7月~2020年1月基本工资2200元+餐补330元+通讯170元+交通500元+全勤奖+加班补助;2020年2月基本工资2200元;2020年3月~4月基本工资2000元+餐补308元+通讯80元+交通440元+全勤奖+绩效。
一审另查明,一、2020年2月28日,天之马公司微信工作群通知“现通知公司所有人员3月2日(下周一)复工”。二、2020年4月27日,某A以天之马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武侯区劳仲委提起仲裁,请求裁决:天之马公司支付其2019年7月~2020年4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8800元(3200元/月×9个月)。2020年8月18日,武侯区劳仲委作出仲裁裁决:天之马公司向某A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5245元(该金额系按照某A实发工资计算)。
以上事实,有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员工工资表、仲裁申请书、受理案件通知书、仲裁裁决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收集在案,予以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逾期未订立应当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至补订劳动合同前一日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该案的争议焦点为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计算基数如何确定的问题。除2020年2月新冠疫情全面爆发时,天之马公司未向某A发放餐补、通讯、交通外,某A工作期间的其他月份均获得上述项目,即上述项目不属于非常规性奖金、津补贴、福利。参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第29条:“《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经济补偿金及二倍工资计算基数按照劳动者正常工作状态下十二个月的应得工资计算,即未扣除社会保险费、税费等之前的当月工资总额,但不应包括:(一)加班工资;(二)非常规性奖金、津补贴、福利。”之规定,二倍工资计算基数应当按照劳动者的应得工资计算,仲裁裁决按照劳动者实发工资计算该项并不高于应得工资,一审法院对天之马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一审判决:一、天之马公司自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某A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5245元;二、驳回天之马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中,各方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天之马公司是否应向某A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及具体计算方式和金额。针对以上焦点问题,本院评判如下:
某A入职天之马公司后,超过一个月,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至补订劳动合同前一日(不满一年)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参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第29条的规定,计算二倍工资超额的应得工资不计算非常规性奖金、津补贴、福利,本案中,除2020年2月新冠疫情全面爆发时,天之马公司未向某A发放餐补、通讯、交通外,某A工作期间的其他月份均获得上述项目,一审法院认定上述项目不属于非常规性奖金、津补贴、福利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一审证据显示,2020年2月,某A存在打卡记录,天之马公司辩称2月份发放的款项为人道主义补助,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天之马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四川天之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O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