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职律师维权败诉:法院为何认定‘无劳动关系’?

一、基本案情
某乙系持有执业证书的专职律师,自2018年起在某甲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乙无固定坐班时间及考勤要求,主要通过自行承揽案件并按代理费30%比例向律所缴纳管理费。2020年某甲律所单方终止合作,某乙主张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要求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等共计50万元。某甲律所抗辩称双方为挂靠合作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案件经劳动仲裁、一审、二审均未支持某乙诉求,某乙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
二、争议焦点
专职律师与律所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三、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劳动关系的核心在于“人身从属性”与“经济从属性”。某乙自行承揽业务、无固定工作时间及劳动报酬(收入来源于案件提成)、不接受律所实质管理,不符合劳动关系特征,应认定为合作挂靠关系。
四、案件启示
律师执业特殊性:专职律师与律所关系受《律师法》调整,不同于普通劳动关系,需关注执业协议约定内容。
劳动关系认定要素:司法实践中,是否接受考勤管理、是否按月获取固定报酬、是否纳入单位组织体系为关键判断标准。
五、案件索引
再审案号:(2021)京民申4697号
二审案号:(2020)京03民终13305号
一审案号:(2020)京0112民初12345号
六、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