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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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律师维权败诉:法院为何认定‘无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劳动关系的核心在于“人身从属性”与“经济从属性”。某乙自行承揽业务、无固定工作时间及劳动报酬(收入来源于案件提成)、不接受律所实质管理,不符合劳动关系特征,应认定为合作挂靠关系。 -
律师与律所之间属于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原告以律师名义,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依照法律及委托协议完成委托事项,并非按照被告的授意或工作任务完成劳动,未体现劳动关系职务性的特性。综上,原告以劳动关系为基础主张的各项费用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