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倍工资差额请求权的仲裁时效应如何认定?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属于劳动报酬还是惩罚性赔偿金?二倍工资差额请求权的仲裁时效应该如何认定?在五一劳动节之际,让我们一起跟随小编在濠江法院的这个劳动争议案例中寻找答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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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提要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不属劳动报酬,应认定为惩罚性赔偿。二倍工资差额请求权的仲裁时效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仲裁时效应逐月分别起算一年仲裁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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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陈某于2019年10月8日入职某投资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0年12月,陈某从投资公司处离职。2021年4月26日,陈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投资公司支付其自2019年10月至2020年12月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1999元。某投资公司以陈某的请求超过仲裁时效为由抗辩,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陈某仲裁请求。陈某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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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陈某于2018年10月8日入职某投资公司,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自2019年10月8日起视为某投资公司与陈某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用人单位应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往前倒推一年,按月计算,对超过一年的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陈某提出的二倍工资差额最迟应于2020年10月7日申请劳动仲裁,在某投资公司提出超过仲裁时效抗辩的情况下,陈某未举证证明存在仲裁时效中断、中止情形。故陈某的请求已超仲裁时效,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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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本案对劳动者超过仲裁时效的权利不再保护,有利于提醒劳动者在维护劳动权益时要注意仲裁时效,督促劳动者及时行使仲裁权利,尽快解决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结束双方权利义务不稳定状态,以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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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法官
请谈谈审理此类案件的心得与体会?
受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审判理念的偏差等因素影响,法官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性质理解不一,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二倍工资差额仲裁时效起算的裁判不统一。
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应如何起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倍工资差额虽名为“工资”,但与工资所反映的劳动力价值对价性的报酬性质不同,其实质是一种惩罚性赔偿责任。因此,二倍工资差额请求权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即不应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一年期间的仲裁时效。而应适用该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仲裁时效逐月分别起算一年。
比如本案中,某投资公司因未与陈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本应支付陈某自2018年11月8日至2019年10月7日共计11个月双倍工资,依据仲裁时效逐月起算的方法,有关2018年11月份某投资公司应加付的第一个月一倍工资,陈某应在2018年12月8日起1年以内(即2019年12月7日前)提出仲裁申请。依此类推可以确定,某投资公司应加付的第十一个月一倍工资,陈某则应在2019年10月8日起1年以内(即2020年10月7日前)提出仲裁申请。
劳动者或许会疑惑法律为何设置仲裁时效制度,是不是纵容、甚至是保护了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那么,法律规定仲裁时效的意义是什么?
时效制度旨在促进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禁止权利滥用,借以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的稳定,进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权利人怠于行使其债权请求权,经过法定期间将导致该请求权消灭。仲裁时效制度鞭打劳资双方,以法律的形式防止权利人躺在权利的温床上睡大觉,是以法律的形式对怠于行使权利的民事主体的警醒。设置仲裁时效制度的宗旨是对民事主体的合法利益更加有效的保护。不管是劳动者或是用人单位在权利受到侵害,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合法权益。
濠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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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裁判者说】二倍工资差额请求权的仲裁时效应如何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