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酬待遇

家属放弃抢救离世,能否认定视同工伤?

点击复制标题网址

——温馨提示——

已复制到剪贴板,可粘贴到下一处。


时间:     查看:

编者按:

公职人员外出履职突发疾病送医抢救,救治无望后家属放弃抢救致其死亡,人社部门以主动放弃救治为由不予认定工亡,法院认定医疗无望下放弃救治属于抢救无效死亡,同时人社局遗漏核查履职事实、程序违法,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决定,明确此类情形可认定视同工伤。

家属放弃抢救离世,能否认定视同工伤?

  一、基本案情

  涉案职工系基层审判机关工作人员,任职审判业务庭庭长。2015年10月8日16时54分,急救机构接到救治指令,该职工在居民小区突发疾病,急救车辆抵达后将其送入医疗机构抢救,次日4时20分死亡。用人单位于同年11月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人社部门受理后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职工近亲属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以调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为由,撤销涉案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人社部门重新开展认定流程,再次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主张职工家属主动放弃救治,不符合视同工伤法定条件。职工近亲属再次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判决二次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人社部门不服提起行政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查,医疗机构救治材料载明,患者经多项医疗措施救治后,生命体征无法维持,病情持续恶化,家属签署文书放弃救治。两次工伤认定流程中,人社部门未核查职工发病时段、履职场景相关事实,未送达证据补正文书。

  二、争议焦点

  救治无望前提下家属放弃抢救致职工死亡,是否符合视同工伤法定情形;人社部门未核查履职事实作出不予认定决定是否合法。

  三、裁判要旨

  1. 医疗机构穷尽救治措施、患者生命体征无法维持、救治无预后可能时,家属放弃抢救,职工后续死亡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情形,应当视同工伤。

  2. 工伤认定行政程序中,人社部门需全面核查发病时间、工作岗位、履职事由基础事实,遗漏核心事实直接作出不予认定结论,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行政决定应予撤销。

  3. 工伤重认程序中,人社部门未向当事人送达证据补正通知、未核实案件关键证据,行政程序存在瑕疵,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不具备法律效力。

  四、律师说法

  实务中很多家属担心救治无望时放弃治疗,会直接丧失工亡认定资格,这是普遍存在的法律误区。工伤保险法规规制的是无正当理由拒绝救治、主动终止有效救治的行为,并非救治彻底无效后的被动放弃救治。判断核心不在于是否签署放弃治疗文书,而在于终止救治时,医疗机构是否已经穷尽诊疗手段、是否出具救治无望专业意见,只要有明确诊疗记录佐证存活概率为零,家属基于医疗结论、民俗习惯放弃救治,不会阻碍视同工伤认定。与此同时,工伤认定并非仅审核死亡结果,发病是否处于工作时段、是否因履职外出、发病地点是否关联公务活动,都是必不可少的核查要件。劳动者家属提交工伤申请时,务必留存门诊记录、医嘱文书、医护询问笔录,固定救治无望证据;若人社部门遗漏履职事实核查、未要求补充证据直接出具不予认定文书,当事人无需反复提交材料,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维权。行政机关作出工伤认定必须兼顾医疗客观事实与履职事实,缺任一要件作出的结论,都会被法院依法撤销,这也是工伤行政案件司法裁判的统一尺度。

  五、法条链接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六、案例索引

  本文案例来源: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1行终29号行政判决书

维权攻略

————类案参考、行动指南————

(以下攻略仅针对特定的情形,若情况不同请咨询邓杰律师)

固定诊疗核心证据

第一时间复印抢救病历、医嘱单、呼吸机使用记录、医生询问笔录,重点留存医疗机构判定救治无望的书面记录,避免仅留存放弃治疗签字单据,区分主动拒治、被动终止救治两种情形。

归集履职关联凭证

整理外勤工作通知、公务文书、送达回执、同事证言、工作沟通记录,佐证发病时段属于履职外出,证明发病地点关联工作事项,补齐岗位履职证据链。

留存行政流程凭证

全程留存工伤受理回执、文书送达记录、人社局调查材料,若行政机关未送达补正通知、遗漏调查事项,同步留存沟通录音,锁定行政程序瑕疵。

书面提出事实核查申请

工伤认定阶段,书面提交核查申请,要求人社部门专项核实发病时间、公务事由两项事实,留存签收凭证,规避行政机关漏查事实风险。

精准提起行政诉讼

收到不予认定文书六个月内提起诉讼,起诉状优先列明行政程序违法、医疗事实两项抗辩理由,优先提交医护原始笔录,弱化放弃治疗相关文书负面影响。

跟进后续认定整改

判决撤销工伤决定后,及时对接行政机关补充材料,督促依法重作认定,同步申请核定丧葬补助、工亡抚恤金相关待遇。

问疑解惑

———提出问题、得到解答————

(以下问答仅针对特定的情形,若情况不同请咨询邓杰律师)

问题1:救治无望放弃治疗影响工伤认定吗?

答:医疗机构确认救治无效、无存活可能,家属放弃救治不影响视同工伤认定,仅主观拒绝有效救治才不予认定工伤。

问题2:人社局漏查履职事实算程序违法吗?

答:属于程序及事实认定违法,工伤认定必须核查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履职事由三大核心事实,缺失核查可起诉撤销认定结果。

问题3:突发疾病48小时临界点怎么计算?

答:从医疗机构首次接诊、出具诊疗记录时间起算,包含院内抢救、转诊救治全部时长,不按家属签字时间计算。

问题4:申请工伤认定需要留存医疗证据吗?

答:必须留存医嘱单、抢救记录、医护笔录、死亡医学证明,此类材料是判定救治无效的核心凭证。

问题5:工伤重认阶段可以要求补正材料吗?

答:可以,当事人有权要求人社部门出具证据补正通知书,行政机关拒不送达属于程序违法。

问题6:不服不予工伤认定该怎么维权?

答: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无需先行行政复议,举证重点提交履职凭证、救治无望医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