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酬待遇

已达到退休年龄劳动者被终止合同,即便未享受退休待遇亦无经济补偿

点击复制标题网址

——温馨提示——

已复制到剪贴板,可粘贴到下一处。


    查看:
编者按: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享有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若劳动者非因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已达到退休年龄劳动者被终止合同,即便未享受退休待遇亦无经济补偿

淮安伟得服饰有限公司与齐某劳动争议二审判决书

  审理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1)苏08民终3447号   

  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劳动争议

  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伟得服饰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齐某。

  上诉人淮安伟得服饰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伟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2021)苏0826民初37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伟得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该条未赋予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在内的除外情形。2018年8月22日被上诉人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法定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三、被上诉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双方订立了劳务协议,明确被上诉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具备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双方均有单方面的解除权。上诉人根据合同约定,解除双方劳务关系并无不当。四、《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关系终止,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持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被上诉人齐某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伟得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30073.68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齐某于2012年3月入职伟得公司工作,2018年8月22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齐某继续在伟得公司工作,劳动岗位和报酬基本不变。2020年1月2日,双方签订劳务合同,期限为2020年1月2日至2020年12月31日。2020年8月14日伟得公司向齐某发出《终止劳务合同通知书》,伟得公司自2012年9月至2020年8月为齐某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齐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

  另查明:齐某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3538.08元。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上班一直持续到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案中,齐某于2012年3月入职伟得公司至2018年8月22日达到退休年龄,其后一直在伟得公司原岗位工作至2020年8月,且是伟得公司单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故其应向伟得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齐某共在伟得公司工作8年5个月,伟得公司应向齐某支付8.5个月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金30073.68元,故对齐某要求伟得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30073.68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伟得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齐某经济补偿金30073.68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伟得公司负担。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

  二审经审理确认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享有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若劳动者非因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齐某于2018年8月22日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虽然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不可归咎于伟得公司,且双方于2020年1月2日签订劳务协议,2020年8月14日伟得公司通知齐某终止劳务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故齐某诉请伟得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伟得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2021)苏0826民初3713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齐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合计15元,均由被上诉人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O二一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