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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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过退休年龄人员能否和用人单位构成劳动关系?
本案中,老杨自2021年11月起在某公司工作,负责保安工作,接受某公司公司的具体监督和管理,且某公司按月向老杨支付工资,并规定上下班打卡时间等工作制度,从上述因素可以看出老杨与某公司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应认定老杨与某公司间存在劳动关系。 -
门卫大爷因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即便达到退休年龄亦可形成劳动关系
本案中,某A虽在瑞达宇安公司工作时已满60周岁,但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其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亦未领取退休金。因此,某A与瑞达宇安公司之间可以形成劳动关系,瑞达宇安公司的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
已达到退休年龄劳动者被终止合同,即便未享受退休待遇亦无经济补偿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享有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若劳动者非因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与其终止劳动关系,并不属于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本院经审查认为,同心园中心在邵某A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与其终止劳动关系,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邵某A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同心园中心同意向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一、二审所作处理并无不当。 -
超过退休年龄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不算工伤
本案中,申请人之妻陆翠奎在发生死亡事故时,已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属于不能适用《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认定为工伤的情形。申请人提出陆翠奎的死亡应认定为工伤的再审申请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其相关民事权益可另循法律救济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