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酬待遇

超龄农民工交接班后猝死,能认定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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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超龄务工农民交接班后未离工作区域突发疾病死亡,法院认定属工作时间和岗位的合理延续,视同工伤。用人单位不得以超龄为由否认工伤,应依法参保并承担相应责任。

  超龄务工农民交接班后,在工作区域内突发疾病死亡,能否认定工伤?

  鲁法案例【2026】403

  案情简介

  张某系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受聘于某物业公司,被派驻医院从事门卫、岗亭收费工作。其岗位实行白班、夜班两班制,白班早上6:50接班,夜班下午5:30接班。2024年12月4日,接班同事王某到岗,张某完成交接后走向自己停放在值班岗亭旁边的电动三轮车,坐在车上突发昏迷。监控视频显示:张某上车后不久便上半身趴在方向盘上,约两分钟后同事王某发现异常上前搀扶并求助。张某后经送医抢救,于当日8时30分死亡。

  张某之子向县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张某符合工伤情形。某物业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主张张某发病时已离岗下班,且受雇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故不符合工伤认定情形。

  法院审理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是张某发病时是否已离岗下班,是否符合视同工伤情形;二是张某受雇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是否符合工伤认定主体条件。

  关于争议焦点一,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以及视频监控等情况,张某与同事交班后尚未离开工作区域,发病时系刚刚结束夜班,应考虑其发病可能与工作劳累相关,其虽与同事交接班,但尚未脱离其工作区域,其发病时仍可视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

  关于争议焦点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的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张某虽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无证据证明其已办理退休手续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工伤认定主体范围。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某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一、关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界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该条款的立法本意是考虑此类突发疾病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可能与工作劳累、工作紧张等因素有关,从而将工伤保险的范围由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伤害扩大到其他情形,系对该部分职工工伤保险权益的特殊保护。本案中,张某在交接班后尚未离开工作区域时突发疾病,其与同事的交接行为属于工作状态的合理延续,发病与夜班工作劳累存在关联可能,依法应视同工伤。

  二、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务工农民的工伤认定主体资格。《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3号)均明确,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这体现了对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

  需要说明的是,2026年7月1日施行的《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第十五条已明确,用人单位应当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超龄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按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并享受工伤保障待遇,不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这意味着新规施行后,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障与劳动关系解绑,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参保义务被直接法定化。

  “劳动不分年龄,权益同等保护”。当前,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仍继续从事劳动的“银发劳动者”群体日益庞大,保障这一群体的劳动权益特别是工伤保障权益,不仅是法律适用的应有之义,更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  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3号)  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超龄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按照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障待遇。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障办法另行制定。

  供稿: 贾   晨

  来源:沂南法院  山东高法

专家评析

————知法善用、保护权益————

超龄务工农民在劳动过程中伤亡,法律上给予了明确倾斜保护。交接班后尚未离开工作区域即突发疾病,法院将其认定为工作状态的合理延续,这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实质保护。用人单位聘用超龄劳动者时,不能抱有侥幸心理,以为超龄就可以规避工伤责任。新规已将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障与劳动关系解绑,参保义务被直接法定化,不参保就要全额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超龄劳动者及其家属而言,平时要注意保留工资流水、考勤记录等用工证据,一旦发生意外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别被公司以没有劳动关系为由唬住。工伤认定有一年的申请时效,拖久了权利可能就丧失了,维权要趁早。

维权攻略

————类案参考、行动指南————

(以下攻略仅针对特定的情形,若情况不同请咨询邓杰律师)

固定现场证据

事发后第一时间调取单位监控录像,保存交接班后发病昏迷的完整视频。找在场同事出具书面证言,写明事发时间地点经过。保留医院抢救记录、死亡证明和诊断书,这些是认定突发疾病的关键证据。

申请工伤认定

家属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人社局提交申请。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写明职工信息、事故经过和申请理由。人社局六十日内作出认定决定,不服结果的可在六十日内申请复议或六个月内起诉。

准备用工关系材料

收集工资银行流水、工作证、考勤记录、排班表和同事证言等,证明实际用工事实。虽然超龄不一定构成劳动关系,但这些材料是工伤认定的基础,缺一不可。

应对公司异议

公司以超龄否认工伤时,家属可援引最高院答复及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新规反驳。必要时委托律师撰写法律意见书提交给人社局或法院,阐明超龄务工农民同样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待遇申领与鉴定

工伤认定后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确定工亡情形。凭认定书和鉴定结论向社保机构申领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公司未参保追偿

若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所有待遇由公司全额承担。家属先协商赔偿金额,协商不成申请劳动仲裁,不服仲裁再起诉。同时可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公司转移资产。

问疑解惑

———提出问题、得到解答————

(以下问答仅针对特定的情形,若情况不同请咨询邓杰律师)

问题1:超过退休年龄还在打工,出了事能申请工伤吗?

答:能。只要你是进城务工农民,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还没办理退休手续、也没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受伤或突发疾病死亡的,照样可以申请工伤认定,法院和人社局都会支持。

问题2:交接班后还没走出单位大门就发病了,这算在工作岗位上吗?

答:算的。只要交接班后还没离开工作区域,发病跟夜班劳累可能有关联,法院就会认定这属于工作状态的合理延续,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视同工伤的条件,不是非要坐在办公桌前才算在岗。

问题3:公司说我超过退休年龄不算劳动关系,工伤认定是不是就没戏了?

答:不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超龄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而且新规已经明确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障不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公司这种说法站不住脚。

问题4:突发疾病死亡认定工伤,是不是必须死在单位里才行?

答:不需要。法律规定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都视同工伤。关键是发病时是否在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不是看最终死在哪儿。

问题5:家属申请工伤认定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答:需要准备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用工关系的证明比如工资流水或工作证、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和抢救记录、交警或派出所的事故证明如果有、还有能证明发病时在工作岗位的证据比如监控录像或同事证言。

问题6:公司没给交工伤保险,超龄员工出了事找谁要钱?

答:如果公司没依法参保,所有工伤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家属可以先跟公司协商,协商不成直接申请劳动仲裁或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