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酬待遇

工伤事故发生后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损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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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易才公司是在工伤事故后才为某A缴纳了社会保险,导致某A实际未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易才公司未及时为某A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与某A的工伤保险待遇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原审法院判令易才公司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某A支付费用,并无不当。

工伤事故发生后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损失吗?
杭州易才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某A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  由:劳动争议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1民终9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易才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A。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怡然居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上诉人杭州易才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才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A、北京怡然居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然居客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3民初74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一)2015年11月24日,某A与易才公司签订派遣员工劳动合同书一份,约定:由派遣单位易才公司派遣某A到用工单位怡然居客公司工作,月工资为1860元,合同期限为2015年11月24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某A在用工单位的派遣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某A的具体工作岗位由用工单位决定;派遣单位按照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为某A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和提供其他福利待遇,某A入职后应及时向派遣单位提供社保转移单,某A怠于提交相关资料造成派遣单位无法为其提供相关福利,由此产生的责任由某A承担;某A发生工伤事宜均由派遣单位负责办理理赔申报手续,某A应自该事实发生之时起二十四小时之内通报给派遣单位;等等。合同订立后,某A被易才公司派遣至用工单位怡然居客公司工作。

  (二)2015年12月4日,某A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医院诊断为:左肱骨撕脱骨折、右胫腓粉碎性骨折、头部外伤、颈挫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第三方全责,某A无责。2016年1月18日,某A经杭州市下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6年9月29日,某A向用人单位易才公司提交书面离职申请,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2017年1月16日,某A被杭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捌级伤残。某A发生该交通事故后的相关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已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中获得赔偿。

  (三)另查明,易才公司在某A发生交通事故之后为某A缴纳社会保险。某A在怡然居客公司工作期间的工资由基本工资1860元+岗位工资1640元组成,由怡然居客公司直接发放给某A。

  (四)另查明,易才公司、某A、怡然居客公司均确认:因案涉工伤,某A可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金额为3419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金额为30169.42元、伤残就业补助金30169.42元;某A停工留薪期间尚有3900元工资未支付,960元工资被无故克扣;某A因劳动能力鉴定支付鉴定费300元。

  现易才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易才公司不向某A支付合计94828.84元。(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419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169.42元和伤残就业补助金30169.42元,费定鉴300元);2、易才公司不向某A支付合计4860元,易才公司不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其中停工留薪期工资3900元,工资96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某A、怡然居客公司承担。

  原审法院认为:某A与易才公司之间签有劳动合同书,并受易才公司派遣至怡然居客公司工作,三者间的关系应为:易才公司与某A系劳动关系,某A与怡然居客公司系劳务关系。故,易才公司系用人单位、派遣单位,怡然居客公司系用工单位。某A在与易才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后发生交通事故,被认定为工伤,但因易才公司未及时为某A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其不能按照工伤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此,某A的工伤保险待遇损失应由其用人单位,即易才公司支付。综上,易才公司应支付某A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金额为3419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金额为30169.42元、伤残就业补助金30169.42元及为劳动能力鉴定所支出的鉴定费300元。怡然居客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对其应为易才公司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并无异议,该院予以确认。怡然居客公司确认其应向某A支付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3900元,并同意补足所克扣的工资960元,该院予以确认,易才公司作为派遣单位应对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易才公司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该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九十二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易才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某A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4190元;二、易才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某A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169.42元和伤残就业补助金30169.42元;三、易才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某A为劳动能力鉴定所支出的鉴定费300元;四、怡然居客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五、怡然居客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某A停工留薪期间工资3900元;六、怡然居客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某A所克扣的工资960元;七、易才公司对上述第五、六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八、驳回易才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易才公司负担。

  宣判后,易才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易才公司已于2015年12月份起为某A缴纳了社会保险费,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工伤待遇应由工伤基金支付。二、易才公司与某A之间不存在直接日常管理关系,某A的日常管理由怡然居客公司进行管理,工资发放也由怡然居客公司予以发放。一审判决易才公司对停工留薪期工资和被克扣工资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三、某A在入职后,并未第一时间提供入职材料,同时也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在工伤发生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通报给易才公司,某A存在过错。虽然如此,易才公司缴纳社保的时间也是符合社会保险法规定的。故一审判决以易才公司未及时为某A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判决易才公司承担各项费用,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判令易才公司无需向某A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4190元;3、判令易才公司无需向某A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169.42元和伤残就业补助金30169.42元;4、判令易才公司无需向某A支付劳动能力鉴定所支出的鉴定费300元;5、判令易才公司不对停工留薪期工资39000元和被克扣工资960元承担连带责任。6、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某A负担。

  被上诉人某A答辩称:某A与易才公司之间成立劳动关系,易才公司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工伤事故发生时间是2015年12月4日,易才公司缴纳社保是在工伤事故发生之后,故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责任应由易才公司承担。用工单位怡然居客公司认可欠付某A停工留薪期工资3900元以及被克扣工资960元,易才公司作为派遣单位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易才公司的第三点上诉理由无事实依据。综上,请求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怡然居客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首先,案涉工伤保险待遇是否应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问题不属于民事案件审查范围,故不在本案审理范围内。其次,易才公司并未举证证明案涉工伤保险待遇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或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易才公司是在工伤事故后才为某A缴纳了社会保险,导致某A实际未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易才公司未及时为某A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与某A的工伤保险待遇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再次,易才公司主张某A自身对其未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存在一定过错,无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法院判令易才公司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某A支付费用,并无不当。另外,易才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向某A足额支付工资是其法定义务,鉴于用工单位怡然居客公司确认由其向某A直接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和无故被克扣的工资,原审法院判决由怡然居客公司向某A直接支付上述工资,易才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未损害易才公司的利益,也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

  综上,易才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结果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杭州易才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