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酬待遇

已婚高管因不正当两性关系被公司辞退,起诉索要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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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赵某A作为某B公司高级副总裁,应熟悉并遵守某B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某B公司提交的《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明确约定: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属于违反社会公德的可以撤职。故本院对赵某A关于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赵某A与某B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8)京0105民初59772号   

  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劳动争议

  原告:赵某A。

  被告:某B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赵某A与被告某B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B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赵某A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某B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某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5590元;2.支付2016年度奖金未发放余额35万元。事实和理由:赵某A于2015年6月8日入职某B公司,担任衍生品业务部高级副总裁,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月薪53000元。赵某A工作到2017年7月31日,工资发放至2017年7月31日,2017年7月31日某B公司以赵某A严重违纪为由书面形式向赵某A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某B公司辩称,赵某A于2015年6月8日入职某B公司,担任衍生品业务部高级副总裁,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月薪53000元。赵某A工作到2017年7月31日,工资发放至2017年7月31日,2017年7月31日某B公司以赵某A严重违纪为由书面形式向赵某A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赵某A就本案劳动争议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朝阳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2017年12月15日,朝阳仲裁委作出京朝劳人仲字[2017]第14256号裁决书,裁决:驳回赵某A的仲裁请求。赵某A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本院。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就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事由问题,2018年10月19日,某B公司向赵某A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单》,内容为:“现由于您严重违反公司纪律的原因,我公司依公司制度于2017年7月31日与您解除此前签订的劳动合同,自2017年7月31日起您与我公司不存在任何劳动合同关系”。为证明赵某A婚姻存续期间长期与第三者存在不正当两性关系,并育有非婚生子女,某B公司提交了:举报电子邮件、赵某A的前妻靳某C到某B公司办公场所举报的视频。赵某A对电子邮件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视频的真实性认可,主张视频显示系赵某A的前妻靳某C去某B公司前台,与赵某A无关。某B公司还提交了有赵某A签字的《问题线索摘要》及《见面材料》。赵某A对证据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就解除劳动合同制度依据,某B公司提交了《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内容为:“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违反社会公德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情节较轻的,单独或附加采取组织处理、经济处罚,诫勉、通报批评等辅助处理措施:(二)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职代会过会文件、《某B公司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内网公示文件、《廉洁从业百题问答》、工会函件。赵某A对证据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2.就奖金问题,赵某A主张每年都有奖金,分两笔发放,第一笔发放了50%,第二份作为忠诚奖在未来三年内兑现,因为某B公司违法解除了,所以没有办法继续履行这三年了,要求某B公司支付剩余50%的奖金。赵某A据此提交了微信截图。某B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主张赵某A工作期间的奖金已足额发放。

  另查,赵某A与案外人刘夏于2017年3月12日育有一女。2018年1月23日,赵某A与其前妻靳某C被生效文书判决离婚。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关于劳动关系解除,某B公司于2018年10月19日向赵某A送达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单》,以赵某A严重违反公司纪律的原因解除与赵某A的劳动合同。赵某A认可其婚姻存续期间存在与他人发生关系导致意外怀孕并生女的行为。赵某A处于婚姻存续期间,应恪守婚姻中的忠诚原则,赵某A的行为有违社会公德。根据某B公司提交的视频及赵某A签字的《问题线索摘要》、《见面材料》本院对某B公司的主张予以采信。赵某A作为某B公司高级副总裁,应熟悉并遵守某B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某B公司提交的《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明确约定: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属于违反社会公德的可以撤职。某B公司属于合法解除与赵某A的劳动合同,本院对赵某A关于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奖金,赵某A提交的微信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本院对赵某A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赵某A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赵某A负担(已交纳5元,余款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二O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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