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酬待遇

装修工程交予无资质个人施工,其雇佣的工人无法被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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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本案中天涯酒店将酒店部分装修工程交予雷大福,某A作为雷大福雇用的人员从事劳动,其从事该装修工程中受伤是否认定工伤,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装修工程交予无资质个人施工,其雇佣的工人无法被认定工伤
某A、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经贸行政管理(内贸、外贸)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案  由: 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行申1143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某A。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人民政府。

  一审第三人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涯似家商务酒店。

  再审申请人某A因与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及重庆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重庆市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渝行终17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A向本院申请再审称,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涯似家商务酒店(以下简称天涯酒店)将装饰工程承包给了无装修资质的自然人雷大福,故本案应当由天涯酒店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故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再审申请人提出的请求和理由,并结合原审审理情况,本案审查焦点是某A在本案中的情形是否能够认定为工伤。本案中天涯酒店将酒店部分装修工程交予雷大福,某A作为雷大福雇用的人员从事劳动,其从事该装修工程中受伤是否认定工伤,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某A仍可基于其与雷大福之间的雇佣关系,依法寻求民事救济。原审法院判决驳回某A撤销万盛经开人社伤险不受字〔2017〕3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及重庆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诉讼请求,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综上,某A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某A的再审申请。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