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酬待遇

实习还是就业如何界定 法院厘清在校生劳动法律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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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临近毕业在校生提前入职务工,需区分实习与就业性质,以就业为目的签订合同具备核心用工条款的应认定为就业,法院明确劳动部规定仅适用于业余勤工助学,就业务工应受劳动法保护。

厦门一在校生起诉某公司,要求支付工资等,公司称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法院判了

  临近毕业不少在校生提前入职务工

  实习与就业该如何界定?

  近日

  翔安法院审结一起

  在校生劳动争议案

  明确在校生劳动法律边界

  保障青年就业合法权益

  实习还是就业?

  法院判决厘清在校生劳动关系边界

  据悉,在校生小秋与A公司(化名)签订用工合同,合同依据劳动法订立,明确约定工作期限、岗位、薪资、五险一金等核心用工条款。

  后续双方产生用工纠纷,小秋经劳动仲裁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并办理社保登记。

  庭审中,A公司辩称小秋为在校生,无劳动主体资格且未正式入职,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小秋则表示,自己临近毕业,入职是以就业为目的,并非课余实习。

  该案争议焦点为:未毕业在校生能否与用人单位构成劳动关系。法院审理认为,劳动部相关规定仅适用于在校生业余勤工助学,不可扩大适用所有在校生。

  本案中,小秋以就业为目的务工,具备劳动主体资格。涉案合同合法有效,虽未冠名劳动合同,但具备法定劳动合同核心要素,应认定为劳动合同。

  因小秋接受公司管理、从事有偿劳动,企业按月计发工资,双方构成劳动关系。法院判令该公司为小秋办理社保登记并支付相关费用,目前判决已生效,双方服判息诉。

  法官提醒:

  明晰用工认定标准

  守护应届生求职权益

  法官表示,勤工助学与就业务工性质不同,法律未排除大学生劳动者主体资格。满足三项条件即可认定劳动关系:双方主体资格合法;劳动者受用工管理、获取劳动报酬;劳动属于公司业务范畴。

  法官提醒求职学生,需区分实习与就业,签订书面合同;留存考勤、工资流水等维权证据;求职疑问可向相关部门咨询,明晰自身权益。同时警示用人单位,不可借在校生、实习名义规避用工义务,需依法合规用工,否则承担法律责任。

  来源:海峡导报

问疑解惑

———提出问题、得到解答————

问题1:实习和就业怎么区分?

答:以就业为目的且具备劳动合同核心条款的入职务工应认定为就业。

问题2:在校生提前入职算就业吗?

答:若以就业为目的签订合同并接受管理从事有偿劳动,应认定为就业而非实习。

问题3:实习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答:若具备工作期限岗位薪资社保等核心条款,应认定为劳动合同。

问题4:毕业前务工属于什么性质?

答:需根据是否以就业为目的及合同条款判断,可能是实习也可能是就业。

问题5:勤工助学受劳动法保护吗?

答:劳动部规定仅适用于业余勤工助学,就业务工应受劳动法保护。

问题6:企业以实习名义用工合法吗?

答:若以实习名义规避用工义务,实际构成劳动关系的需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