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实证分析

随着我国城市化建设进程的快速推进,数字经济应用范围的扩大,平台经济及其从业者成为经济发展的新动能。更加灵活的就业形式,更加快捷的就业信息发布使得越来越多的人进入到劳动力市场,个人之间或个人与单位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现象逐渐增加,随之而来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提供劳务者遭受损害的案件也逐渐增加,大量赔偿纠纷因协商不成涌入人民法院。笔者结合司法实践就当前审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的现状问题及成因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现状及问题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直是基层法院受理的主要案件类型,从裁判文书网的检索情况来看,近5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一审案件判决书分别为19598件、22415件、23454件、25652件、23689件,案件呈逐年递增趋势。S县法院2016年至2021年7月23日共审结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77件。与其他传统民事案件相比,由于提供劳务者发生伤亡事故后,常常涉及多名被告并牵扯到受害者的家属,庭审对抗性较大不易调解,因此此类案件的判决率较高,在37%左右。
(一)提供劳务者现状
1.老龄化趋势明显
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显示,2008年农民工的平均年龄为34岁,到2020年已经达到41.4岁,50岁以上农民工占比重为22.4%,这一现象在S县法院审结的案件中亦有体现,提供劳务者年龄均介于45-60岁之间,老龄化趋势已见端倪。
2.受教育程度低
就S县法院的案件来看,提供劳务一方的文化程度集中在小学和初中之间,占比高达73%,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且大部分来自农村及外来务工,几乎未参加过相应的技能培训或也不具有从事相关职业的资格证。
3.安全意识薄弱
分析77个案件的受伤原因发现,有47%是因为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未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站立不稳而从高处跌落或滑倒而受伤,另有17%系因工具操作不当受伤,可见安全意识不强。
(二)接受劳务者现状
1.组织管理模式粗放
劳务用工多发于熟人之间或由熟人互相介绍,对工作任务和报酬等事宜一般通过口头约定。在工作开展之前接受劳务方几乎不会对提供劳务者工作水平、能力进行评估,也未对需要专业资质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而工作现场所提供的安全保障措施不足或未提供安全保障措施。提供劳务者从高处摔落造成损害的案件情况虽有归因于劳动者自身的原因,但同样也体现出接受劳务一方在安全保障方面的不足。
2.抗风险能力差
一般劳务关系中的务工人员来源于农村,大多只能从事诸如装修、运输、搬运等技术含量较低的工种,活跃在房屋建设、货物搬运等大量临时使用劳动力的领域,工资以日结或劳务完成后一次性结清的形式发放,劳务具有短期性与临时性。与劳动关系不同,在典型的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需按照劳动法的要求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发生伤亡事故后通过保险给付使大部分损害得以弥补。而在劳务关系的用工形式上看,其不具备法定意义上的劳动关系,更不能贸然作出工伤认定。并且接受劳务一方通常为个人或个体工商户,一旦发生事故,接受劳务者若赔偿能力有限,则提供劳务者将使其本人及家人均因赔偿而陷入困境。
(三)司法审判现状及问题
1.说理不足与责任划分不统一
笔者检索裁判文书网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进行检索发现,法院在划分提供劳务一方与接受劳务一方责任时,比例从9:1到3:7各有不同,责任划分的弹性高、跨度大,但大体上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主要责任似乎已成为实务界的共识。而从责任划分的理由看,主要集中在选人过失和安全保障措施方面,裁判说理不足,且单一。还有部分案件在难以认定接受劳务一方存在何种过错的情况下,为了能适当弥补提供劳务者的损失,降低裁判对司法者的负面影响,只能从接受劳务一方存在管理缺失或管理不当作为兜底理由,出现“和稀泥”式的裁判。
2.法律关系认识不统一
通过裁判文书网,随机选取了50份承揽关系下承揽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有41份判决认定定作人选人存在过错,定作人负赔偿责任,且定作人的责任主要集中在选用了不具备专业技术人员或不具备资质的承揽人。有38份判决定作人仅承担10%的赔偿责任。故通过检视两种法律关系下的裁判结果,所承担责任比例显而易见。
3.重复鉴定现象突出
S县法院审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中有38件涉及到司法鉴定,而其中重复鉴定的比例达到10.5%。部分伤者在诉讼到法院之前即提前对损害的原因及程度进行了鉴定,但由于法律知识欠缺,其委托鉴定的事项往往与其诉讼主张的法律关系向悖,比如有的伤者在委托鉴定时要求对其进行工伤鉴定,而实际上只能按照人身损害标准作出认定,基于不同标准的鉴定结论难以作为法官认定事实、划分责任及计算赔偿的依据,即增加了受害者经济损失及诉累,同时也延长了案件的审理周期。
二、成因分析
(一)劳动力的老龄化加剧了损害风险
目前,我国劳动力市场仍处于成长和调整阶段,大量的农村劳动力涌入市场,但由于缺乏资质很难进入规范市场,只能流入次级劳动力市场,不规范用工导致问题频发。同时,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庞大,在我国社会从人口红利期进入深度老龄化时期过程中,老年人口比例不断攀升,据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老龄化系数和老年抚养比已分别高达18.7%和13.5%。物质生活的改善对人民的健康水平有了显著提升,按照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近20年来,我国人均寿命增加了9.5岁,应当意识到老龄化逐渐成为次级劳动力市场的发展趋势。加之互联网经济打破传统就业模式,催生了新型的劳动机制,各种“兼职”和“碎片化”的灵活就业形式吸引了更多来自农村的劳动力,灵活就业群体规模不断扩大。然而我国存在的老龄化人口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劳动技能欠缺即限制了就业的选择范围也增加了工作过程中受伤的风险 。
(二)社会保险为提供劳务者提供保障难
按照现行劳动关系与社会保险挂钩的法治制度,劳动关系与劳动者的权益相捆绑。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这类案件的现实状况来看,不宜认定为劳动关系,否则将扩大接受劳务一方的用工成本而影响劳动力市场的正常发展。但若不存在劳动关系,提供劳务者既无工伤保险也不受劳动法律法规保护,在从事部分高风险性工作发生事故时可能会陷入无法得到救济的困境。
(三)法律规定模糊引发责任划分界定难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在《民法典》颁布前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侵权法与司法解释在归责原则上本就存在冲突,不同的法官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也有分歧。《民法典》颁布后,由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统一为过错责任,对统一裁判尺度起到了一定的缓解作用。但即便如此,对于责任判断的标准依然只字未提,司法实务中缺乏可操作性,在“过错”的认定标准及双方责任的划分依然取决于法官的主观判断,裁判尺度难以把握,责任划分标准也难统一。
(四)法律事实交叉造成性质认定难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常常伴有承揽关系的基础事实,法律事实上交叉带来司法实践认识的困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以劳务关系为法律基础,而承揽关系则脱胎于合同关系,基于不同法律关系在适用法律规则进行过错认定和责任承担上亦有不同,对当事人诉讼利益影响甚大。司法实践中,如果认定构成劳务关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责任的比例从70%到90%不等,而一旦认定为承揽合同纠纷则可能只需要承担最多30%的责任。法律关系的不同认定直接关乎双方当事人的现实利益,因此如何区别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也成为司法裁判的难点与痛点。
(五)证据意识不强导致事实认定难
劳务用工普遍存在临时性、非正规性、复杂性的特点,事故发生带有突发性,提供劳务者受伤的过程很难通过视频、照片等形式还原。法院只能通过双方的陈述及证人证言大致还原案件事实,且证人往往与当事人是工友或有利害关系,其通过自身熟识度来进行选择性陈述,证明力度不仅弱,还会增加查明事实的难度。并且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对于提供劳务者受到损害的因果关系判定、过错程度的认定,均需由法院依据人身损害发生的事实经过与案涉劳务活动主体的关联性等因素加以审查和认定。证据缺失也是导致责任划分不统一的主要原因之一。
三、对策及建议
海因里希因果连锁论认为,事故的发生并不是一个孤立的事件。提供劳务者受害也如此,其折射出的共性特点和司法审判的难点、痛点,有其社会层面的因素也有法律技术方面的原因。对此,应从引发纠纷的参与者——提供劳务者和接受劳务者立场反思原因,并立足现状进行嵌入式的改良,即一方面增强劳务者自身技能从而减少事故发生的社会管理层面下功夫,另一方面仍需加大法治宣传,以增强各方的风险防范和抵御意识,还应继续明晰各方责任,强化司法裁判的统一性,减少诉讼争议,促进社会用工和谐。
(一)加大乡村投入,强化技术培训
随着脱贫攻坚任务的完结,乡村振兴将进一步为农民创收拓宽道路。而随着社会分工的精细化,相应领域的专业化,传统的纯劳力劳动工种相对较少,简单的劳务作业都需要一些辅助行的基本专业技能。但就如统计数据反映,现目前农民工普遍文化程度低,欠缺专业的技能培训,都是自学成才或土专家,这也是导致许多案件中因提供劳务者不具备相应技能,造成操作不当受损的原因。虽然2021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法》,已从国家立法的层面对乡村振兴进行人才支撑,包括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教育培训,但目前对农民工的培训项目缺乏统筹规划、资金使用效益和培训质量不高,尚未架构起完备的农民工培训体系。建议各地政府以该法为契机,积极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劳动力的机能培训,扩展技能培训覆盖面,逐步提高农民工的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培养“技工型农民工”输入城市,实现城乡经济一体化进程的目标。
(二)推进普法教育,提高防范意识
根据分析,在无专业律师代理的情况下,无论原、被告均不知晓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和承揽合同引起人身损害的后果,侧面说明当事人的法律知识薄弱,对具备从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能降低用工风险的认识不到位,对过程中的安全防范意识或提醒、提示义务的管理、落实不充分。例如现阶段S县因旧城改造,许多商品房或安置房的建成,业主对聘请专业装修公司和自行雇请人员进行装修涉及的法律关系、法律后果都不以为然,给此种纠纷的发生埋下涉诉的风险。简言之,一方面需要每个人注重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另一方面需要不断推动普法宣传,诸如通过以案说法、法官说法、组织旁听等形式,让法律、法治深入人心,让各方参与主体全责明了,从而从源头减少纠纷的发生
(三)探索劳务关系中购买商业保险的可行路径
伴随着劳务活动的低成本、便利化优点而来的无疑是劳务者受伤难获赔的风险。一方面随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的完成,作为劳务市场主力军的农民工获赔金额大幅提高,另一方面接受劳务一方大多为个体工商户或个人,抵抗事故风险能力较弱,赔付能力更低。两方面因素的叠加,不仅增加了司法调处的难度,而且实践中通过裁判劳务者实际获赔的更是两两三三,也导致矛盾激化,增加了社会稳控压力。所以探寻一条行之有效的解决路径就显得尤为重要,而商业保险则无疑是最好的手段,可以通过发挥商业保险的事前风险预防、事中风险控制、事后理赔等功能,用经济杠杆和多样化的责任保险化解民事责任纠纷。通过采取建立临时用工强制保险制度,采取行政手段对可能涉及高危的行业的临时用工,在对其用工项目进行行政审批时,强制要求为劳务提供者购买“(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或由雇主购买“雇主责任险”等险种,也可以由社会保险机构开发低廉、便捷的保险产品满足多元用工主体的需求。
(四)统一裁判尺度,规范责任分担
对与承揽关系下人身损害的交叉模糊情况,在司法审理中应当查明事实,并就二者之间主体地位、提供劳动以及确定报酬的基础、目的等方面综合予以判断。笔者认为,就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分应回归到法律关系的本质进行判断。承揽关系所最终指向的是工作成果的交付,而劳务关系则表现为劳动的给付,虽然两者均提供的是劳务,但接受劳务者和定作人对劳务的控制力上不同的,正如王泽鉴先生的观点:承揽人不同于雇员,由于具有自主独立性,因此具备预防风险及分散损害的能力,也不必受定作人的监督或指示。可以从劳务者的工作地点、时间等方面是否受接受劳务者控制上判断再结合劳动成果的交付形式、劳动报酬的支付方式进行考量。在责任比例的划分上,不应仅从主观的角度做简单推定,还需要回归到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客观行为的本身进行判断。对尺度不统一的问题应充分发挥合议庭、专业法官会议等的功能,进行充分分析提供意见参考,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充分发挥科技的手段,全面推行类案检索制度,合理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
结 语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虽然只是从侵权的角度对提供劳务者损害赔偿的司法规范,但对劳务活动双方利益的平衡将关系到劳务市场能否有序发展,甚至影响社会的稳定。当前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即有源于社会发展伴随的原因,也有当前立法和司法制度不完备带来的困扰。因此应当多管齐下,通过社会层面的切入,通过司法制度的规范,不仅要规范劳务用工,减少用工损害及赔偿分歧,更要统一司法裁判尺度,从而更好保护提供劳务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务市场的健康发展。
编辑排版:王峻霞
校 对:王峻霞
核 稿:杨 薰
签 发:廖 嘉
原标题:《【石法视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实证分析》(来源:雅安市石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