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举证工作指引(2023年12月20日发布) 为指导律师提供劳动法律服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防范律师执业风险,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质量和效率,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按照《民事诉讼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引。
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 本案中,虽然西南建工公司与冉某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冉某某经付某某聘用在西南建工公司承包的位于本县迓驾镇冷水村滑坡治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受伤,并铜人社工伤【2018】750号《工伤决定书》认定为工伤,西南建工公司系用工主体,应当承担冉某某工伤保险责任。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粤高法〔2017〕147号)已废止 2017年7月1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粤高法〔2017〕147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现已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