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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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劳务合同,一字之差,大不相同!
在退休之后找份工作,已经成了不少人的选择。既可以充实自己的时间,又可以继续发挥“余热”,像这类达到退休年龄后,还继续劳动的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是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呢? -
向单位提供劳务,谁来担受伤责任?
被告A公司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未对小钟进行现场安全教育和有效监管,酌定其承担20%的责任。镀锌锅系危险源,事发时镀锌锅设备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被告B公司作为管理者未尽到安全提示和防护义务,酌定其承担20%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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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卫大爷因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即便达到退休年龄亦可形成劳动关系
本案中,某A虽在瑞达宇安公司工作时已满60周岁,但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其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亦未领取退休金。因此,某A与瑞达宇安公司之间可以形成劳动关系,瑞达宇安公司的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
因“长期两不找”导致劳动关系中止履行的,该期间不具有劳动法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者提供劳动属于事实劳动关系的基本构成要件,原审法院认为某A未举证证明其于2014年8月后提供劳动,从而认定其提供劳动至2014年7月,后双方形成“长期两不找”的事实,自2014年8月起双方劳动关系处于中止履行状态,双方不具有劳动法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无不当。 -
公司不能以员工跟其他单位存在人事关系否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
即使劳动者与其他单位存在人事关系,但在非因劳动者自身原因导致该人事关系未正常履行且劳动者从其他单位取得的报酬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与其他单位存在人事关系为由,否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企业内退人员与新用人单位之间构成劳动关系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企业内退人员,在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到另一单位从事劳动、接受管理的,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为劳动关系。劳动者在新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新用人单位是工伤保险责任的赔偿主体,应由其承担工伤待遇赔偿义务。 -
“临时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应结合实际用工情况进行认定
对于“临时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需要根据上述两种法律关系的特征来进行区分,视双方之间关系的紧密程度而定,如果用人单位与“临时工”之间关系紧密,形成了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关系,则认定为劳动关系。如果关系松散,则认定为劳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