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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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
本案中,虽然西南建工公司与冉某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冉某某经付某某聘用在西南建工公司承包的位于本县迓驾镇冷水村滑坡治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受伤,并铜人社工伤【2018】750号《工伤决定书》认定为工伤,西南建工公司系用工主体,应当承担冉某某工伤保险责任。 -
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就一定是劳动关系吗?
某甲明确其受“科技宣传小组”管理,是“科技宣传小组”的专职人员,从未在省科技情报研究所、省科技创新监测研究中心处工作过,亦无任何证据显示某甲与省科技情报研究所、省科技创新监测研究中心形成了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依附关系,原审法院认为形式化的劳动合同不能代表劳动关系的实质建立正确,在未建立实质性劳动关系的前提下,仅以省科技情报研究所、省科技创新监测研究中心为劳动报酬的发放主体为由,主张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依据不充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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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PK劳务合同”,一字之差结果大不同!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经常被混淆,两者有何区别和联系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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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必须要以确认劳动关系为前提吗?
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认定工伤时,通常以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认定工伤。然而,在一些情况下,工伤的认定并不当然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职工可以要求用工单位承担主体责任。 -
用人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因没资质要求无需承担责任
安装大棚骨架工作并不属于国家要求有资质的公司或个人可以从事的工作,因此晨曦公司将涉案工程发包给某C无过错,某A的上诉理由并不成立;某C无论是自然人还是个体业主,雇佣他人为自己做合法工作法律并不禁止。某A是接受某C的雇佣条件为其工作,与晨曦公司并不存在劳动关系。 -
已过退休年龄人员能否和用人单位构成劳动关系?
本案中,老杨自2021年11月起在某公司工作,负责保安工作,接受某公司公司的具体监督和管理,且某公司按月向老杨支付工资,并规定上下班打卡时间等工作制度,从上述因素可以看出老杨与某公司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应认定老杨与某公司间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