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保密费该不该单独支付?
编者按:
劳动者在职期间保守商业秘密属于法定义务,法律未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单独支付保密费。劳动合同约定薪资已包含保密费的,只要实际发放约定工资,即视为已付保密费。工资条未列明保密费不影响约定效力,员工不能据此要求额外支付。劳动合同中的保密费是咋回事?
近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原告张先生要求其任职的科技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支付保密费,用人单位科技公司则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无须支付保密费,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原告张先生是一家科技公司的员工,2011年5月签订了《劳动合同》及《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协议中约定了劳动合同所列薪资已包含保密费。但原告张先生认为,实际上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薪资项并无保密费这一内容,从工资条中也能确认这一情况,因此科技公司没有实际支付保密费;另外,张先生还认为其年薪仅3万余元,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却约定了50万元的违约金,双方权利义务显失公平,因此要求科技公司给付相应保密费用。被告科技公司则认为,公司已经每月向张先生发放了工资,根据协议约定无须再另行支付保密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约定明确了薪资已包含保密费,保密费并非独立的工资组成项目,可以包含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日劳动报酬中,用人单位支付合同约定工资,可视为已经发放了保密费。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及诚实信用原则,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职期间,保守商业秘密和相关知识产权保密事项,属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不以用人单位支付保密费为前提。法律只是规定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在依法支付劳动者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时,劳动者才负有竞业限制义务。如果负有保密义务的在职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即使用人单位未支付保密费,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所约定的违约金,必须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并不能当然适用。因此劳动者年薪的高低与违反保密义务违约金约定的高低之间,在法律上不属于权利义务对等的范畴。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作者:张婧 来源:吴江法院
问疑解惑
———提出问题、得到解答————
问题1:保密费必须单独列在工资条上吗?
答:不一定,只要劳动合同明确约定薪资已包含保密费且单位按约发薪,即使工资条无此项目,法院也认定已支付。
问题2:在职员工没有收到保密费能否拒绝保密?
答:不能,在职保密是法定义务,不以单位支付保密费为前提,泄露秘密需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3:劳动合同写薪资含保密费但实际没发怎么办?
答:若单位未按约定足额发放含保密费的薪资,员工可要求补足差额,但保密义务仍需履行。
问题4:保密费算工资组成部分还是额外福利?
答:保密费可包含在正常劳动报酬中,不属于法定独立工资项目,双方约定有效。
问题5:法院怎么判断单位是否支付了保密费?
答:主要看劳动合同是否有明确约定、单位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是否达到约定标准,不依赖工资条项目名称。
问题6:用人单位不支付保密费员工可以解除合同吗?
答:一般不能,保密费非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定必备条款,不支付不构成严重违约,不影响合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