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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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发生后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损失吗?
易才公司是在工伤事故后才为某A缴纳了社会保险,导致某A实际未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易才公司未及时为某A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与某A的工伤保险待遇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原审法院判令易才公司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某A支付费用,并无不当。 -
用人单位应否应向员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差额?
用人单位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补缴,或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补缴。本案中,某A主张应由用人单位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差额,不符合前述规定。 -
关于印发《广东省用人单位用工管理规章制度(参考文本)》的通知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通知,要求参照《广东省用人单位用工管理规章制度(参考文本)》,建立健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修改完善规章制度条款,预防和减少劳动纠纷,进一步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实现用人单位与职工的和谐共赢。 -
用人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因没资质要求无需承担责任
安装大棚骨架工作并不属于国家要求有资质的公司或个人可以从事的工作,因此晨曦公司将涉案工程发包给某C无过错,某A的上诉理由并不成立;某C无论是自然人还是个体业主,雇佣他人为自己做合法工作法律并不禁止。某A是接受某C的雇佣条件为其工作,与晨曦公司并不存在劳动关系。 -
已过退休年龄人员能否和用人单位构成劳动关系?
本案中,老杨自2021年11月起在某公司工作,负责保安工作,接受某公司公司的具体监督和管理,且某公司按月向老杨支付工资,并规定上下班打卡时间等工作制度,从上述因素可以看出老杨与某公司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应认定老杨与某公司间存在劳动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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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社保补偿”是否有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与贸易公司约定少缴纳社会保险与不缴纳住房公积金,并以现金方式给黄某补偿,该约定应为无效,该部分补偿不应计入黄某工资总额中。因此,贸易公司应支付黄某共计42198 54元。关于黄某社会保险费与住房公积金的补缴纳问题,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
在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调动,系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
本案《劳动合同》约定上诉人的工作地点为“广东 广西 福建 海南”,被上诉人将上诉人的工作地点从佛山调动到广州,属于广东省范围内岗位调动,并未超出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故上诉人该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
单位对其管理人员作出的结论或者处理决定,当事人以其侵害名誉权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
本院认为,根据《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部门对其管理的人员作出的结论或者处理决定,当事人以其侵害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应受理,一审驳回其起诉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