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解除

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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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可随意以经过培训之后仍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吗?

    本案中,被告以原告某A不胜任工作且经过培训之后仍不胜任工作为由,与原告某A解除劳动关系。被告仅提交了考核结果,并未指出原告在哪些方面存在失误和不足,也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被告安排的培训内容并非原告工作岗位的技术内容,培训时长明显过短,培训后被告未给出考核周期而根据考试结果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其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应属违法解除
  • 用人单位未开展针对性培训,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赔偿金

    某甲公司在2023年所开展的一系列培训系对公司全体销售人员的整体培训,并非针对陈某强不胜任工作而开展的培训,因此不能视为某甲公司对陈某强不胜任工作进行了针对性的调岗或培训。综上,某甲公司解除与陈某强的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应向陈某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 公司停缴公积金,员工应如何维权?

    如果在仲裁或者诉讼中直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的确是不会受理,本案是因为劳动者已经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因断缴住房公积金导致被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收取了违约金,劳动者是针对该违约金的损失提起诉讼,该诉请法院可以受理。
  • 劳动合同即便有约定,也不可随意调整工作地点

    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本案中,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王某需完全服从公司因为生产经营需要作出的关于工作地点的调动安排。从约定看,似乎只要公司变更的工作地点符合“生产经营需要”条件,劳动者就应当服从。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对于工作地点的约定,排除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工作地点进行协商的权利,应属无效,该约定不能作为用人单位行使调整工作地点的依据。
  • 面对用人单位在约定的工作地点范围内调整,劳动者该如何应对?

    被告邀某公司因经营调整关闭原告吴某萍所在重庆市涪陵区某门店后,将原告吴某萍调整至重庆市九龙坡区某店工作,两店之间所涉行政区域跨度大,且被告邀某公司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向原告吴某萍提供住宿、通勤车或交通住宿补助,调岗不具有合理性,且在双方未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协商一致时,被告邀某公司以原告吴某萍未到直某店报到视为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被告邀某公司应向原告吴某萍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