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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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调动,系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
本案《劳动合同》约定上诉人的工作地点为“广东 广西 福建 海南”,被上诉人将上诉人的工作地点从佛山调动到广州,属于广东省范围内岗位调动,并未超出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故上诉人该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权具有法定性,劳动合同对此约定的为无效条款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均没有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约定管辖的规定来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的约定管辖。无论从约定管辖的立法目的还是从立法机关看均是不赞成劳动争议案件实行约定管辖的。双方关于协议仲裁管辖的约定属于无效条款,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
员工拒绝调岗后再旷工遭解雇,要求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被拒
本案中,张某A因不满调岗故而未至新岗位报到,且连续旷工达3天以上,苏州斯坦雷电气有限公司在征询工会同意后向张某A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不违反法规法律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属合法解除劳动关系,苏州斯坦雷电气有限公司无需支付张某A违法解除的赔偿金。 -
未签劳动合同最多支持11个月双倍工资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因为法律给予了用人单位1个月的时间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未签劳动合同最多只支持11个月(12个月—1个月)的双倍工资。 -
关于发布《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54号)
2021年7月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加快建设电子劳动合同业务信息系统和公共服务平台,及时公布接收电子劳动合同的数据格式和标准,逐步推进电子劳动合同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务服务中的全面应用。 & 8195;& 81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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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解聘高管总经理职务,并不意味着已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已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高级管理人员而言,董事会通过决议解除其职务应视为是对其岗位进行变更,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关系的解除。董事会决议是否有效应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审查,公司基于劳动法享有的解雇权与其基于公司法享有的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解聘权虽有牵连但不冲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版)
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