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5469号建议的答复 (人社建字〔2018〕114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5469号建议的答复
人社建字〔2018〕114号
您提出的关于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和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城镇从业居民依法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工伤保险是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一、关于超龄人员参加工伤保险问题
工伤保险保障制度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存在劳动关系是工伤保险关系构成的前提。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劳动者身体健康水平不断提高,现实中有一些达到或超过了退休年龄的人员仍在继续工作,当其遭遇职业伤害后如何保障其权益,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在实践中各地做法也不尽相同,有的通过工伤保险予以保障,有的通过民事赔偿予以解决。为更好地保障这部分人员工伤保险权益,进一步规范各地做法,在总结地方实践经验基础上,依据相关政策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印发的《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中分两种情况予以明确规定:一是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二是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这条规定一方面进一步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另一方面也充分考虑了部分行业采用按项目参保等方式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实际,有利于更好地保障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
二、关于提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参保人员的缴费比例问题
工伤保险费缴纳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费率标准实行行业差别费率,根据行业事故风险和职业危害程度确定。对于上一年度工伤事故发生率较高的企业,我们通过浮动费率政策,督促企业加强工伤预防、安全生产工作,从源头上避免工伤事故发生,降低农民工遭受事故伤害的概率,并不会因为超龄而提高费率,增加用人单位用工成本。
三、关于提高工伤保险统筹层次问题
2017年我部会同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60号),提出“统收统支”和“建立省级调剂金”两种模式。截至今年6月底,已有22个省(区、市)印发实施省级统筹工作方案。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指导各地制定落实省级统筹的实施方案、时间进度表,在2020年底全面实现工伤保险省级统筹。
您在建议中提到的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和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城镇从业居民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对于进一步保障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工伤保险权益,完善我国工伤保险制度,保护和发展劳动力资源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下一步,我部将进一步指导各地做好有关政策的贯彻落实,切实保障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8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