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地点变更

工作地点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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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作地点约定过于宽泛,属于对工作地点约定不明

    工作地点约定过于宽泛,属于对工作地点约定不明,某A在签订合同后,一直在广州工作,视为双方确认的工作地点在广州,惠而浦公司现调整某A至韶关、清远上班,属于对某A的上班地点进行较大变更,必然会导致某A原有工作和生活环境的变化,但惠而浦公司并未就此与某A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某A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惠而浦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 劳动合同约定可调整工作地点,但实际依然可能构成违法调整

    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工作地点的变更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被上诉人以订立合同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不能协商变更合同为由解除与上诉人的劳动合同依据不足,被上诉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 用人单位如何行使用工自主权合法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和地点

    该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的调整模具公司亦与孙文进行了沟通协商,给出了包括在原工作地点适当调整岗位等多种选择方案,体现了对孙文劳动权益的尊重;且调整后的人事岗位与孙文的原先岗位性质相近,孙文也完全能够胜任;最后,孙文调整后的工作地点也处于交通便利的城区,上下班时间虽有所增加,但该地点变更不足以认定对其产生较大不利影响,对其劳动权益也构不成侵害,故依法驳回孙文的仲裁请求。
  • 劳动合同即便有约定,也不可随意调整工作地点

    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本案中,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王某需完全服从公司因为生产经营需要作出的关于工作地点的调动安排。从约定看,似乎只要公司变更的工作地点符合“生产经营需要”条件,劳动者就应当服从。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对于工作地点的约定,排除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工作地点进行协商的权利,应属无效,该约定不能作为用人单位行使调整工作地点的依据。
  • 面对用人单位在约定的工作地点范围内调整,劳动者该如何应对?

    被告邀某公司因经营调整关闭原告吴某萍所在重庆市涪陵区某门店后,将原告吴某萍调整至重庆市九龙坡区某店工作,两店之间所涉行政区域跨度大,且被告邀某公司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向原告吴某萍提供住宿、通勤车或交通住宿补助,调岗不具有合理性,且在双方未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协商一致时,被告邀某公司以原告吴某萍未到直某店报到视为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被告邀某公司应向原告吴某萍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