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调动,系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
本案《劳动合同》约定上诉人的工作地点为“广东 广西 福建 海南”,被上诉人将上诉人的工作地点从佛山调动到广州,属于广东省范围内岗位调动,并未超出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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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导读
本专题由深圳地区擅长办理公司高管维权法律事务的邓杰律师汇总归集,主要内容为公司高管维权裁判案例和公司高管维权法律法规。如您有公司高管维权法律纠纷需要处理可联系委托专业律师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