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调动,系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 本案《劳动合同》约定上诉人的工作地点为“广东 广西 福建 海南”,被上诉人将上诉人的工作地点从佛山调动到广州,属于广东省范围内岗位调动,并未超出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
公司总经理未签劳动合同主张双倍工资,再审以其未勤勉履行工作职责所致驳回 刘某A在绿茵公司任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公司没有专职负责人力资源管理的主管,故刘某A的工作职责范围应该包括代表公司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刘某A未与绿茵公司签订劳动...
辞职需谨慎,冲动使不得!(法官说法) 劳动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人,理应具备一定的抵御和调节职场压力,判断自身职业风险,权衡利弊、综合研判的能力。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者一定要权衡利弊,谨慎行使法律赋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