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一致

协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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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人单位如何行使用工自主权合法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和地点

    该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的调整模具公司亦与孙文进行了沟通协商,给出了包括在原工作地点适当调整岗位等多种选择方案,体现了对孙文劳动权益的尊重;且调整后的人事岗位与孙文的原先岗位性质相近,孙文也完全能够胜任;最后,孙文调整后的工作地点也处于交通便利的城区,上下班时间虽有所增加,但该地点变更不足以认定对其产生较大不利影响,对其劳动权益也构不成侵害,故依法驳回孙文的仲裁请求。
  • 劳动合同即便有约定,也不可随意调整工作地点

    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本案中,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王某需完全服从公司因为生产经营需要作出的关于工作地点的调动安排。从约定看,似乎只要公司变更的工作地点符合“生产经营需要”条件,劳动者就应当服从。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对于工作地点的约定,排除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工作地点进行协商的权利,应属无效,该约定不能作为用人单位行使调整工作地点的依据。
  • 面对用人单位在约定的工作地点范围内调整,劳动者该如何应对?

    被告邀某公司因经营调整关闭原告吴某萍所在重庆市涪陵区某门店后,将原告吴某萍调整至重庆市九龙坡区某店工作,两店之间所涉行政区域跨度大,且被告邀某公司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向原告吴某萍提供住宿、通勤车或交通住宿补助,调岗不具有合理性,且在双方未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协商一致时,被告邀某公司以原告吴某萍未到直某店报到视为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被告邀某公司应向原告吴某萍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