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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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拒绝签收公司送达文书,遭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未获赔偿
本案中,奥特奇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第8 2 3条第17项规定,劳动者拒绝签收公司送达的各类文书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奥特奇公司可以以此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亦规定劳动者如对文件内容存在异议,可签署自己的意见。该规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同时亦未严重侵犯劳动者基本权利,应属合法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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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社保补偿”是否有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与贸易公司约定少缴纳社会保险与不缴纳住房公积金,并以现金方式给黄某补偿,该约定应为无效,该部分补偿不应计入黄某工资总额中。因此,贸易公司应支付黄某共计42198 54元。关于黄某社会保险费与住房公积金的补缴纳问题,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
已达到退休年龄劳动者被终止合同,即便未享受退休待遇亦无经济补偿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享有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若劳动者非因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
协议约定全部薪资结清已无任何劳动争议,劳动者是否有权就异议事项另行主张权利?
如劳动者能充分举证在与用人单位签订解除协议时,曾对补偿款组成、再无任何争议的约定表达过异议,即便双方最终签署协议,劳动者仍有权就其其他异议事项另行主张权益。 -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与其终止劳动关系,并不属于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本院经审查认为,同心园中心在邵某A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与其终止劳动关系,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邵某A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同心园中心同意向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一、二审所作处理并无不当。 -
辞职需谨慎,冲动使不得!(法官说法)
劳动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人,理应具备一定的抵御和调节职场压力,判断自身职业风险,权衡利弊、综合研判的能力。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者一定要权衡利弊,谨慎行使法律赋予的单方解除权。否则,该单方解除权一经行使,非经法定事由及程序不得随意撤销。 -
劳动者怎样才算“加班”?业内人士呼吁完善认定标准
无节制加班,严重挤占劳动者休息时间,使劳动者身心处于疲惫透支状态,既严重违反劳动法,更背离奋斗精神。针对过度加班问题,热心人士希望建立科学的认定体系,加大对企业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