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

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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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可随意以经过培训之后仍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吗?

    本案中,被告以原告某A不胜任工作且经过培训之后仍不胜任工作为由,与原告某A解除劳动关系。被告仅提交了考核结果,并未指出原告在哪些方面存在失误和不足,也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被告安排的培训内容并非原告工作岗位的技术内容,培训时长明显过短,培训后被告未给出考核周期而根据考试结果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其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应属违法解除。
  • 工作地点约定过于宽泛,属于对工作地点约定不明

    工作地点约定过于宽泛,属于对工作地点约定不明,某A在签订合同后,一直在广州工作,视为双方确认的工作地点在广州,惠而浦公司现调整某A至韶关、清远上班,属于对某A的上班地点进行较大变更,必然会导致某A原有工作和生活环境的变化,但惠而浦公司并未就此与某A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某A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惠而浦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 值班等同于加班吗?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不清楚值班与加班之间的关系,把两者等同。值班与加班的相似之处在于两者都是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承担一定责任,但值班与加班具体内容显著不同。
  • 加班和值班的区别是什么?

    司法实践中,通常将以下情形认定为值班:其一,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节假日需要,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任务;其二,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在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