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总经理未签劳动合同主张双倍工资,再审以其未勤勉履行工作职责所致驳回
刘某A在绿茵公司任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公司没有专职负责人力资源管理的主管,故刘某A的工作职责范围应该包括代表公司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刘某A未与绿茵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系因其自身未勤勉履行工作职责所致,其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
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