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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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上岗第一天就不幸猝死,15分钟内公司参保缴费行吗?
《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三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本案中公司即便在员工猝死后15分钟内即办好了社保增员手续,员工工亡待遇亦不该由社保中心支付。 -
下班外出就餐后返回公司宿舍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不属于工伤
劳动者与朋友相约外出就餐行为是下班之后对于自身时间的自由支配,其就餐完成后返回单位宿舍,明显不具备以下班为目的的空间因素、时间因素,不是上下班必要路线、不是从事上下班途中日常工作生活所需的活动,不属于“上下班途中”,不应认定工伤。 -
超过退休年龄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不算工伤
本案中,申请人之妻陆翠奎在发生死亡事故时,已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属于不能适用《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认定为工伤的情形。申请人提出陆翠奎的死亡应认定为工伤的再审申请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其相关民事权益可另循法律救济途径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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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存48小时工伤认定界限 保命还是保工伤赔偿引发伦理冲突
按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在岗位上突发疾病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超过48小时的则无法认定为工伤。随着医疗水平的提高,“48小时”工伤认定界限引发了“保命还是保工伤赔偿”的伦理冲突。 -
富士康员工工伤遭合同陷阱 人在深圳待遇却按外地标准
富士康想以惠州低廉的工资标准钻法律的空子,既可以少交社保,又可以规避企业必须给员工交社保的法律监管。而按照法律规定,即使公司所在地在惠州,而被派驻到深圳工作,也必须按深圳的标准交纳社保、享受深圳的社保待遇。但一些企业为了省钱,玩一些小花招,罔顾员工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