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长期两不找”导致劳动关系中止履行的,该期间不具有劳动法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者提供劳动属于事实劳动关系的基本构成要件,原审法院认为某A未举证证明其于2014年8月后提供劳动,从而认定其提供劳动至2014年7月,后双方形成“长期两不找”的事实,自2014年8月起双方劳动关系处于中止履行状态,双方不具有劳动法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无不当。
中止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