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维权

职场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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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可随意以经过培训之后仍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吗?

    本案中,被告以原告某A不胜任工作且经过培训之后仍不胜任工作为由,与原告某A解除劳动关系。被告仅提交了考核结果,并未指出原告在哪些方面存在失误和不足,也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被告安排的培训内容并非原告工作岗位的技术内容,培训时长明显过短,培训后被告未给出考核周期而根据考试结果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其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应属违法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