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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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约定“不同意调动就终止劳动合同”为无效条款
蓝天公司与张先生之间签署的劳动合同,虽然约定了“公司因工作需要,可以变更张先生的工作岗位(包括调往所属公司),双方达不成一致劳动合同终止”,但劳动合同终止需具备法定事由,不能由双方约定,故该约定条款无效。 -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权具有法定性,劳动合同对此约定的为无效条款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均没有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约定管辖的规定来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的约定管辖。无论从约定管辖的立法目的还是从立法机关看均是不赞成劳动争议案件实行约定管辖的。双方关于协议仲裁管辖的约定属于无效条款,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