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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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总经理未签劳动合同主张双倍工资,再审以其未勤勉履行工作职责所致驳回
刘某A在绿茵公司任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公司没有专职负责人力资源管理的主管,故刘某A的工作职责范围应该包括代表公司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刘某A未与绿茵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系因其自身未勤勉履行工作职责所致,其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 -
未签劳动合同最多支持11个月双倍工资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因为法律给予了用人单位1个月的时间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未签劳动合同最多只支持11个月(12个月—1个月)的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