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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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
《劳动法》颁布后,各级劳动部门在学习《劳动法》的过程中,就《劳动法》中的一些条款的含义,多次向劳动部询问。为了帮助地方劳动部门学习、理解、贯彻《劳动法》,劳动部办公厅编写了“《劳动法》若干条文说明”,现印发给你们,仅供内部参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自2008年9月18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于2008年9月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由2008年9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修正)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正。 -
因“长期两不找”导致劳动关系中止履行的,该期间不具有劳动法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者提供劳动属于事实劳动关系的基本构成要件,原审法院认为某A未举证证明其于2014年8月后提供劳动,从而认定其提供劳动至2014年7月,后双方形成“长期两不找”的事实,自2014年8月起双方劳动关系处于中止履行状态,双方不具有劳动法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无不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版)
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