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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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长期两不找”导致劳动关系中止履行的,该期间不具有劳动法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者提供劳动属于事实劳动关系的基本构成要件,原审法院认为某A未举证证明其于2014年8月后提供劳动,从而认定其提供劳动至2014年7月,后双方形成“长期两不找”的事实,自2014年8月起双方劳动关系处于中止履行状态,双方不具有劳动法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无不当。 -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已失效)
本办法已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第五批宣布失效和废止文件的通知》(2017年11月24日发布;2017年11月24日实施)废止。481号文件与《劳动合同法》存在部分争议,481号的废止,解决了赔偿金标准、经济补偿、下限标准、不满六个月等分歧和纷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