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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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以“不能胜任工作”辞退,弱势劳动者应如何维权?
郭力系星辰贸易公司的员工。星辰贸易公司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郭力认为该行为违法,损害其合法权益,从而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星辰贸易公司不服仲裁裁决结果,在法定期限内诉至法院。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星辰贸易公司向郭力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 -
工作地点约定过于宽泛,属于对工作地点约定不明
工作地点约定过于宽泛,属于对工作地点约定不明,某A在签订合同后,一直在广州工作,视为双方确认的工作地点在广州,惠而浦公司现调整某A至韶关、清远上班,属于对某A的上班地点进行较大变更,必然会导致某A原有工作和生活环境的变化,但惠而浦公司并未就此与某A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某A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惠而浦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
劳动合同约定可调整工作地点,但实际依然可能构成违法调整
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工作地点的变更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被上诉人以订立合同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不能协商变更合同为由解除与上诉人的劳动合同依据不足,被上诉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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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与其终止劳动关系,并不属于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本院经审查认为,同心园中心在邵某A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与其终止劳动关系,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邵某A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同心园中心同意向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一、二审所作处理并无不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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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之间发生不正当关系遭单位解雇,索要经济补偿金因违反公序良俗被驳
民事行为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序良俗,本案中,李某A与诊所另一员工发生不正当关系,违反社会公序良俗,诊所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李某A诉请诊所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依法不予支持。 -
如用人单位降职降薪无正当理由,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因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擅自变更劳动合同,被上诉人要求解除与上诉人的劳动关系,并要求上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