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调动,系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
本案《劳动合同》约定上诉人的工作地点为“广东 广西 福建 海南”,被上诉人将上诉人的工作地点从佛山调动到广州,属于广东省范围内岗位调动,并未超出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故上诉人该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工作调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