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
――本标签下共聚合4条信息――
-
从事雇佣活动中人身遭受损害其赔偿责任该如何认定
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蒿某某因过错侵害原告的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承担80%的赔偿责任。原告干活时未按工作流程操作,致使左眼受伤,其本人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本次事故20%的责任。 -
实施转包、违法分包,或被挂靠的建筑企业应为因工伤亡的包工头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自己承包的工程交由自然人实际施工,该自然人因工伤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有关规定认定建筑施工企业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包工头受伤也可认定为工伤,由被挂靠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将“包工头”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并在其因工伤亡时保障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符合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初衷,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立法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