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缴社保费

追缴社保费

――本标签下共聚合1条信息――
  • 追缴社保费不受二年时效限制,社保局不予受理投诉不符规定

    对于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履行追缴行政职责,与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查处属于两个不同的行政行为,不适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所规定的2年查处时效。上诉人将社保经办机构受理举报投诉的期限限定为两年减损了公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