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对其管理人员作出的结论或者处理决定,当事人以其侵害名誉权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
本院认为,根据《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部门对其管理的人员作出的结论或者处理决定,当事人以其侵害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应受理,一审驳回其起诉正确。
侵害名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