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情况重大变化

客观情况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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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约定可调整工作地点,但实际依然可能构成违法调整

    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工作地点的变更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被上诉人以订立合同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不能协商变更合同为由解除与上诉人的劳动合同依据不足,被上诉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 劳动合同即便有约定,也不可随意调整工作地点

    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本案中,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王某需完全服从公司因为生产经营需要作出的关于工作地点的调动安排。从约定看,似乎只要公司变更的工作地点符合“生产经营需要”条件,劳动者就应当服从。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对于工作地点的约定,排除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工作地点进行协商的权利,应属无效,该约定不能作为用人单位行使调整工作地点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