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拒绝签收公司送达文书,遭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未获赔偿
本案中,奥特奇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第8 2 3条第17项规定,劳动者拒绝签收公司送达的各类文书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奥特奇公司可以以此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亦规定劳动者如对文件内容存在异议,可签署自己的意见。该规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同时亦未严重侵犯劳动者基本权利,应属合法有效。
拒绝签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