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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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实施竞业限制合规指引(人社厅发〔2025〕40号)
2025年9月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人社厅发〔2025〕40号通知,要求各地指导企业依法合规实施竞业限制时参考《企业实施竞业限制合规指引》。 & 8195;& 81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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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以其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为由主张竞业限制协议自动解除的,是否予以支持
本案中,对用人单位通过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而主张竞业限制协议自动解除为由,变相限制劳动者自由择业权的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明确用人单位应以明示方式作出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意思表示,在其未明示表示解除,而劳动者遵守诚信原则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履行支付竞业限制补偿的义务,以平衡劳动者遵守竞业限制协议后自由择业的预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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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19年10月31日修正)
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月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约定补偿费少于上述标准或者没有约定补偿费的,补偿费按照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计算。竞业限制补偿费应当在员工离开企业后按月支付。用人单位未按月支付的,劳动者自用人单位违反约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尚未支付的经济补偿,并继续履行协议;劳动者未在三十日内要求一次性支付的,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
人民法院审理竞业限制纠纷案件时,如何认定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
人民法院在审理竞业限制纠纷案件时,审查劳动者自营或者新入职单位与原用人单位是否形成竞争关系,不应仅从依法登记的经营范围是否重合进行认定,还应当结合实际经营内容、服务对象或者产品受众、对应市场等方面是否重合进行综合判断。劳动者提供证据证明自营或者新入职单位与原用人单位的实际经营内容、服务对象或者产品受众、对应市场等不相同,主张不存在竞争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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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约束劳资双方 员工承诺保密公司需付补偿金
因认为员工利用公司资源跳槽单干,谋划另起炉灶,英国A.B.C.特选食品有限公司将公司北京代表处的销售经理于女士告上法庭,索赔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违约金21万元。后法院判决,被告不应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驳回了原告英国A.B.C.食品公司的诉讼请求。 -
企业高管离职违反竞业禁止 雇佣公司被判负连带赔偿
北京海华公司和上海盛夏公司均为专业电视多媒体开发生产企业。李明原为海华公司股东、董事和副总经理,主要负责市场营销、市场推广及销售与管理的协调工作。 2005年1月,李明未经海华公司同意,跳槽到了盛夏公司,任该公司主管,从而引发竞业限制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