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上厕所时间超长被解雇,超出正常生理需求范围合法
2015年9月7日至9月17日期间,某A每日在公司卫生间停留时间,已经超出合理正常生理需求范围。在丰爱公司拟对某A进行处罚前与某A沟通中,某A亦未对其在工作期间长时间停留于卫生间予以合理解释。故丰爱公司依据其《员工手册》中“就业规则”对因私离岗的定义及处罚规定,经该公司工会同意,与某A解除劳动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判决认定丰爱公司解除合同行为并不违法,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