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约定可调整工作地点,但实际依然可能构成违法调整
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工作地点的变更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被上诉人以订立合同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不能协商变更合同为由解除与上诉人的劳动合同依据不足,被上诉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合理协商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