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明确其受“科技宣传小组”管理,是“科技宣传小组”的专职人员,从未在省科技情报研究所、省科技创新监测研究中心处工作过,亦无任何证据显示某甲与省科技情报研究所、省科技创新监测研究中心形成了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依附关系,原审法院认为形式化的劳动合同不能代表劳动关系的实质建立正确,在未建立实质性劳动关系的前提下,仅以省科技情报研究所、省科技创新监测研究中心为劳动报酬的发放主体为由,主张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依据不充分。
2023-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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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经常被混淆,两者有何区别和联系呢?
2023-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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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退休之后找份工作,已经成了不少人的选择。既可以充实自己的时间,又可以继续发挥“余热”,像这类达到退休年龄后,还继续劳动的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是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呢?
2022-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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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第29条的规定,计算二倍工资超额的应得工资不计算非常规性奖金、津补贴、福利。
2022-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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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25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劳动合同示范文本,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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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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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天公司与张先生之间签署的劳动合同,虽然约定了“公司因工作需要,可以变更张先生的工作岗位(包括调往所属公司),双方达不成一致劳动合同终止”,但劳动合同终止需具备法定事由,不能由双方约定,故该约定条款无效。
2022-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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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劳动合同》约定上诉人的工作地点为“广东 广西 福建 海南”,被上诉人将上诉人的工作地点从佛山调动到广州,属于广东省范围内岗位调动,并未超出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故上诉人该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022-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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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均没有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约定管辖的规定来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的约定管辖。无论从约定管辖的立法目的还是从立法机关看均是不赞成劳动争议案件实行约定管辖的。双方关于协议仲裁管辖的约定属于无效条款,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2021-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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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张某A因不满调岗故而未至新岗位报到,且连续旷工达3天以上,苏州斯坦雷电气有限公司在征询工会同意后向张某A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不违反法规法律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属合法解除劳动关系,苏州斯坦雷电气有限公司无需支付张某A违法解除的赔偿金。
2021-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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