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与贸易公司约定少缴纳社会保险与不缴纳住房公积金,并以现金方式给黄某补偿,该约定应为无效,该部分补偿不应计入黄某工资总额中。因此,贸易公司应支付黄某共计42198 54元。关于黄某社会保险费与住房公积金的补缴纳问题,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2022-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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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已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第五批宣布失效和废止文件的通知》(2017年11月24日发布;2017年11月24日实施)废止。481号文件与《劳动合同法》存在部分争议,481号的废止,解决了赔偿金标准、经济补偿、下限标准、不满六个月等分歧和纷争。
2021-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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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6年9年29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决定》修正。
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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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法律给予了用人单位1个月的时间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未签劳动合同最多只支持11个月(12个月—1个月)的双倍工资。
2021-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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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法院认为康铖公司在每月20日或者更晚支付工资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莫某A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莫某A工作年限和平均工资,认定康铖公司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为54481 7元,处理正确,予以支持
2021-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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