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2022-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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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自2022年3月18日起施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同时废止。
2022-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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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2022-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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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A公司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未对小钟进行现场安全教育和有效监管,酌定其承担20%的责任。镀锌锅系危险源,事发时镀锌锅设备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被告B公司作为管理者未尽到安全提示和防护义务,酌定其承担20%的责任。
2022-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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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自2022年3月18日起施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同时废止。
2022-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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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2019-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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