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司高管维权律师实务专题

专题导读

  公司高管作为兼具管理者与劳动者双重属性的特殊群体,其权利义务与普通劳动者相比存在一定的差异,由此产生的法律适用上的问题也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

  • 在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调动,系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

    本案《劳动合同》约定上诉人的工作地点为“广东 广西 福建 海南”,被上诉人将上诉人的工作地点从佛山调动到广州,属于广东省范围内岗位调动,并未超出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故上诉人该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022-01-15 查看(593)
  • 公司总经理未签劳动合同主张双倍工资,再审以其未勤勉履行工作职责所致驳回

    刘某A在绿茵公司任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公司没有专职负责人力资源管理的主管,故刘某A的工作职责范围应该包括代表公司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刘某A未与绿茵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系因其自身未勤勉履行工作职责所致,其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
    2021-09-05 查看(216)
  • 辞职需谨慎,冲动使不得!(法官说法)

    劳动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人,理应具备一定的抵御和调节职场压力,判断自身职业风险,权衡利弊、综合研判的能力。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者一定要权衡利弊,谨慎行使法律赋予的单方解除权。否则,该单方解除权一经行使,非经法定事由及程序不得随意撤销。
    2021-08-09 查看(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