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导读
公司高管作为兼具管理者与劳动者双重属性的特殊群体,其权利义务与普通劳动者相比存在一定的差异,由此产生的法律适用上的问题也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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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调动,系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
本案《劳动合同》约定上诉人的工作地点为“广东 广西 福建 海南”,被上诉人将上诉人的工作地点从佛山调动到广州,属于广东省范围内岗位调动,并未超出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故上诉人该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2022-01-15 查看(593) -
公司总经理未签劳动合同主张双倍工资,再审以其未勤勉履行工作职责所致驳回
刘某A在绿茵公司任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公司没有专职负责人力资源管理的主管,故刘某A的工作职责范围应该包括代表公司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刘某A未与绿茵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系因其自身未勤勉履行工作职责所致,其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2021-09-05 查看(216) -
辞职需谨慎,冲动使不得!(法官说法)
劳动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人,理应具备一定的抵御和调节职场压力,判断自身职业风险,权衡利弊、综合研判的能力。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者一定要权衡利弊,谨慎行使法律赋予的单方解除权。否则,该单方解除权一经行使,非经法定事由及程序不得随意撤销。2021-08-09 查看(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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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2019年4月24日修正)
根据2019年4月24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等二十七项法规的决定》修正。2021-08-19 查看(74) -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16年9年29日修正)
根据2016年9年29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决定》修正。2021-07-30 查看(102) -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
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0-12-31 查看(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