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女员工被公司辞退,起诉索要赔偿金被驳回

2021-08-10 12:00:28 阅读
一、二审法院认定某C公司主张胡某A猥亵女员工赵某B的事实,符合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具有较高可能性,进而认定某C公司解除与胡某A的劳动关系并未违法,无需支付赔偿金,并无不当。
胡某A、某C电子(东莞)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0)粤民申1961号
  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劳动争议>劳动合同纠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胡某A。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C电子(东莞)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胡某A因与被申请人某C电子(东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C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19民终48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胡某A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不顾日常生活经验,凭空认定胡某A对赵某B实行性骚扰,无视赵某B的虚假陈述及胡某A提出的证据。一、二审法院完全偏袒了某C公司一方,严重背离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某C公司应支付胡某A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0400元,一、二审判决未予支持是错误的。据此,申请立案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争议焦点为某C公司应否向胡某A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主要是判断胡某A是否存在猥亵或性骚扰某C公司女员工赵某B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根据东莞市某D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清溪派出所的证明等证据,并结合胡某A一再拒绝进行测谎鉴定和胡某A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所主张事实的情况,一、二审法院认定某C公司主张胡某A猥亵女员工赵某B的事实,符合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具有较高可能性,进而认定某C公司解除与胡某A的劳动关系并未违法,无需支付赔偿金,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胡某A的再审申请。
  二O二O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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